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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砦**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10月2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开封市祥符区**镇**所北侧林某某所承包的74棵杨树伐倒。经开封市祥符区农林畜牧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伐倒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39.110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滥伐林木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对滥伐林木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滥伐林木的现场概貌;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二张证实录音及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强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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