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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旬邑县**镇**村村民乔某某,以购买的方式用油锯采伐同村村民某某某承包经营位于岭南李牙咀沟林地刺槐树294株,打截成2.4米坑木450根,1.1米至2.2米板材15根,雇用**镇**村村民张某某和马某甲驾驶三轮农用车从李牙咀沟采伐林木现场将采伐的坑木和板材转运至职田镇武家堡村粮库内藏放,经鉴定材积为19.77立方米,蓄积32.95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后能够及时主动补植所滥伐的林木并经林业主管机关验收,取得了被害人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采伐树木的记账单、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旬邑县林业局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旬邑县职田镇武家堡村委会证明、蒋某某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旬邑县林业局验收证明、被害人某某某谅解书;3、证人乔某某、张某某、马某乙、吕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现场地形图、木材检尺记录;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采伐林木,经鉴定材积为19.77立方米,蓄积32.9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坦白,且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能够及时主动补植所滥伐的林木并经林业主管机关验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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