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红面,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古田县人,住揭西县**镇**号房。无前科。因寻衅滋事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黄某甲(已判决)等人合伙在揭西县棉湖镇大港村榕江南河段东侧的空地上非法采砂,后棉湖镇政府联系棉湖新城开发商即被害人陈某甲,叫其安排人员运载废泥回填砂坑,为此,黄某甲等人怀恨在心。2017年2月19日下午,黄某甲叫方某某(已判刑)载垃圾倾倒在棉湖镇棉湖新城小区地下车库出入口;2017年3月5日早上,为了再次报复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王某某及黄某甲、辜某某(已判刑)、“阿宝”等人联系两名司机载两车猪粪来到揭西县棉湖镇五十米大道,将一车猪粪倾倒在棉湖新城售楼部门口,另一车猪粪则倒在揭西县百文铝制品厂有限公司(简称百文厂)门口,严重扰乱棉湖新城、百文厂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自某甲。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制作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认某某具结书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辜某某、黄某甲、边某某,黄某乙汉、郑某某、陈某乙、韦某某、黄某丙凡、李某某如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王某某的某某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辜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用倒粪便的方式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另附材料若干,证人名单1份,视频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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