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奇瑞凤鸣苑工地,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工地上一栋在建楼房电梯的三根电缆线(120米/根)剪了八段,并将剪好的电缆线拖至工地围墙处。王某某将电缆线的一端扔到围墙外,准备出工地后在围墙边将电缆线拽出盗走。王某某翻墙出工地至奇瑞BOBO城小区附近十字路口时,被工地工作人员抓住,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本案被毁坏的裕桥牌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芜价认定〔2018〕0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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