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办**村**组,村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在其家收购废品的魏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持木棍在魏某某头部及身上殴打,致魏某某昏迷,王某某误以为魏某某已死,遂用塑料纸及木板将魏某某身体掩盖后逃跑。魏某某苏醒后爬至108国道,被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逃跑,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魏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娟阁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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