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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承揽装修工程,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街**号,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晋城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连锁酒店)负责人赵某某签订了价款为1465000元的装饰工程承揽合同,王某某承揽了该酒店内部装修工程,王某某自行雇佣工人施工、2019年8月15日,酒店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该酒店陆续支付了王某某合同款项1478563.65元,王某某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剩余工资款48万元余元未结清。2019年8月27日,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指令其于2019年9月2日前支付清拖欠的工人工钱,王某某以该酒店未支付清其增加项及图纸变更工程款为由,未支付陈某某等63人工人工资计487818元。案发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向陈某某等23人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共计58050元,现仍有429768元未结清。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陈某某等人签订了后续还款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王某某2020年1月20日还款情况说明以及清单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8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雇佣工人施工,在获得酒店合同款之后未付清全部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和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61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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