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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梅州市丰顺县****住梅州市梅江区****,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凌晨4时33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熊某乙甲熊某乙甲、熊某乙、邓某某、高某某(均已起诉)、杨某某(在逃)、“文某某”(绰号,在逃)等七人在梅州市亲水公园观礼台围栏边喝酒,期间,熊某乙因琐事与其女友罗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熊某乙甲听到坐在亲水公园观礼台中间石书台上的受害人李某某、古某某、黄某某等人发出笑声,误认为该三人对其嘲笑,便纠集王某某、熊某乙、邓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等人对李某某、古某某、黄某某三人进行殴打,造成李某某、古某某、黄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左颞顶部、右耳廓背侧缝合创口累计长度达8.7cm,该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左前臂下段背侧挫伤面积为32.0cm2,左肘后侧、左膝擦伤面积累计为26.0cm2,该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上,李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黄某某全身体表未检见损伤。古某某双侧鼻骨前缘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古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乙甲、熊某乙、邓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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