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无业。2015年11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鑫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李某、刘某为向被害人蔡某某追讨3万元高利贷债务,邀集社会无业人员丁某甲,丁某甲在其车后备箱准备管制刀具后又邀集丁磊、被告人王某某一同前往蔡某某家中讨债,因蔡某某不配合还债,李某遂言语进行威胁,刘某未经蔡某某同意强行叫人换锁,丁某甲从蔡某某家厨房拿出三把刀并分给丁某、王某某每人一把,三人持刀威胁逼迫蔡某某还债,期间,丁某见蔡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过来帮忙,遂也叫上三个社会青年过来助威,后经蔡某某要求,王某某负责看守蔡某某家,李某、刘某、丁某甲跟随蔡某某来到楼下,与蔡某某喊的人碰面后,双方发生持械斗殴,造成多人损伤。经伤情鉴定,蔡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李某伤情为轻微伤,丁某甲伤情为轻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4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他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丁某乙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高利贷债务逞强斗狠,持械威胁、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两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英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鼎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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