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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33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下午,在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市场南侧一树带处,被告人王某某容留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和蔡某某四人在自己的蓝色别克牌轿车里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洮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孙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的轿车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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