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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4年9月18日19时许,遂溪县公安局禁赌工作组联合遂溪县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等22名执法人员在查处**村赌场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刑,缓刑)等人起哄、煽动**村“番摊赌场”的涉赌人员在现场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赌场,打砸、损坏执法人员所驾驶的面包车一辆、警车一辆,并用石头、水管、木棍、水烟筒、凳头、铁铲等物品殴打执法人员。

经鉴定,执法人员梁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现场被打砸的物品损失为人民币5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李某甲、曾某某、谢某某、钟某某、游某某、钟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翟某某、方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遂溪县物价局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

7.​ 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刑事判决书;

8.​ 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害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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