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洲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6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住府谷县**镇**号**室,原系府谷县****管理办公室***。该王2006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府谷县**管理办公室***;2013年12月任府谷县****储备中心***;2018年12月被免去府谷县****储备中心***职务;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子洲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当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2006年3月,府谷县矿管办学习传达了该文件,之后府谷县召开煤矿资源整合联席会议,初步确定府谷县第一次煤炭资源整合大体框架,2006年4月,府谷县矿管办领导安排时任**科科长王某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结合联席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了《府谷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期间,高某某请托王某某在划定矿区范围方面给予帮助,王某某在编制《方案》时,将高某某名下参与整合煤矿周围边角地带,能划入高某某煤矿的全部划给高某某煤矿,扩大了高某某参与整合煤矿矿区范围;并在联席会议讨论时,建议将神木县靠近高某某**矿的2.0987平方公里土地划归**矿,在征得参会人员同意后,王某某在起草《方案》时,就将该2.0987平方公里土地划归**矿;在《方案》起草过程中,高某某还多次找王某某询问煤炭资源整合方面的事情,王某某都予以告知。
为感谢王某某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给予的帮助,2007年夏季的一天,高某某和**集团副总党某某以及司机王某甲开车至府谷县金信广场,高某某打电话把王某某从家中约出见面后,将装在一档案袋内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王某某。
2009年秋季,高某某又将其**集团下属地产企业开发的**家园**单元**室房产送给王某某,价值412031.2元,王某某为掩盖收受房屋事实,让高某某和其堂弟王某乙在一份伪造的王某乙在高某某的**煤矿入股5万元,一次性退股抵清这套房子售房款的虚假协议书上签字,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外甥王某乙名下,该房屋事实上属王某某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海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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