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闽F***ET号二轮摩托车从长汀县汀州镇汽车东站往丰桥方向行驶,途经汀州镇环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汀州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2mg/100ml,达醉酒标准。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吹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分别因赌博、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兰家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26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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