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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罪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车沿南昌市青云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不远处“****网吧”门口靠边停车,在此处开展酒驾整治的民警闻到其身上酒味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被告人王某某否认其酒后驾驶并挣脱逃跑,被民警制服。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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