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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6********,阿昌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村委会**村民小组,暂住芒市**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云NA****号比亚迪牌小轿车,载乘客郑某某从遮放驶往芒市。14时许,当其行驶至芒瑞大道K32+400米路段时与朗某某驾驶的云N*****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发生相撞后,驶出路面坠入道路东侧田地内,事故造成乘客郑某某轻微伤。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0.31mg/100ml血。经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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