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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无机动车驾驶证。1999年1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赣C*****号一汽奔腾牌白色小型汽车在高安市**镇教**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9mg/100ml,随即现场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7.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勇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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