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团结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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