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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三部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某科曾用名王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冬青村八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王某科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4时25分,王某科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淅川县二环路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对王某科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109.6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科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6.61mg/100ml。王某科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科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登永、皮国典等人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科在缓刑期间发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科现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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