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2015年12月17日,因犯危驾驶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CFZ****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梅华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敬业路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粤C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粤C7****号小型轿车失控又撞到同方向行驶的粤CF****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王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缪某某陈述;3.证人卢某某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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