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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高平市**乡**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乘坐刘某某)在高平市永录乡永录村后沟街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将行人王秀梅撞到,造成王秀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离开事故现场。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王秀梅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道路运输法规,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波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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