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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岑某某等几个朋友在罗甸县**镇**巷出租屋吃饭喝酒,期间王某某喝了两杯白酒(土酒),酒后王某某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贵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罗甸县**镇**附近钓鱼,2020年8月15日00时0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返回罗甸县城,当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道至高速路口100米处被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驾驶员王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在现场对王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即将王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两管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38.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2097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红

检察官助理卢龙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5954****;保证人联系电话:191513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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