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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8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安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22时06分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轿车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怀宁路交口北侧1912街区地下停车场驶出停车场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解放军105医院抽取血样三份。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王某某血样乙

醇含量为175.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代驾张金龙的证言;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立功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手机:1530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公安机关证明材料一份;

6、取保候审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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