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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00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阜宁县**镇**路**楼**室,2017年9月19日因违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本市剑光街道丰邑中央B区四楼**健身咨询有限公司老板盛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并与其签订消防二次改造协议,工程款8万余元。由王某某做好消防改造,并向消防大队申报消防许可,拿到丰城市消防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因现场消防改造不符合消防标准,消防大队验收通不过,王某某未向丰城市消防大队提出申报,私自通过打小广告电话,提供**健身咨询有限公司信息,伪造了一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丰公消检字[2015]第056号)给盛某某。此后,盛某某向王某某结清了工程款。2017年6月,盛某某将**健身咨询有限公司转让给曾某某。2019年7月,曾某某在经营中发现原**健身咨询有限公司消防证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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