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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疆**有限公司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A****F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天山区政府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周某某碰撞致伤,后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救助伤者并随伤者前往医院,后经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公交认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019)092号、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牟某某、陈某某二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乌公交鉴(痕)字(2019)142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乌公交鉴(尸)字(2019)149号检验鉴定报告书、新交司鉴中心(2019)事故鉴字第AS05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哈里旦·朱玛

                             检察官助理:周小超

                             书记员:李紫瑜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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