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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B****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六枝方向沿003县道往毛口方向行驶,行驶至003县道112公里200米(六枝特区郎岱镇夜郎花园小区门口)处时,车辆碰撞同向前方道路上的被害人周某某肇事,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周某某经六枝特区康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逃逸过程中,于当日18时55分许,行驶至003县道114公里200米(六枝特区郎岱镇郎廷酒店门口)处时,碰撞同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肇事,造成马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又继续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于当日19时22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2019年12月6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7.5mg/100mL。2019年12月11日,六枝特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死因鉴定意见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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