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住长春市宽城区**街**号。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吉A****5号捷达出租车沿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春城大街左转弯时将被害人陆某甲撞倒致伤。经吉林省一汽总医院抢救治疗,陆某甲于当日17时39分死亡。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结果。

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陆某甲符合头部受钝伤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2月11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宝红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