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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74********,中专文化,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公司硫酸钾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新疆哈密市**区**街道**南路**号院**组**栋**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若羌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4 日15 时40 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曹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沿若羌县罗布泊镇资源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73公里+9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翻车,造成乘车人杨某某、曹某某受伤后送往若羌县罗布泊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杨某某、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讼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玉环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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