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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1时5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X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公里加**米(天祝县**镇**门前)时因操作不当,在下坡路段长时间使用制动,使制动恒定性失效,车辆失控,超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先后与停放在道路西侧**门口的甘H*****号轻型普通货车、俞某某驾驶的“风骏铃木”型红色电动三轮车、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路边行人张某某相撞,接着又与停放在道路西侧**门前的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张某某的“风骏铃木”型红色电动三轮车相刮擦,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俞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人张某某受伤,六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下坡路段长时间使用制动,使制动恒定性失效,车辆失控,超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肇事车辆所有人徐某某在事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斌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被告人王某某和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徐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就张某某在武威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问题,正在协商调解过程之中,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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