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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陈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址是山西省平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到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某某**乡**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到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驾车到平某某三门镇徐滹沱村西柳河沟附近,指挥事先雇佣的铲车、翻斗车,将被害人段某甲捡拾后堆放在西柳河沟底的铝矿石拉走,并运输至曹川镇南洼村料场准备出售。28日中午14点左右,被害人段某甲到曹川镇南洼村料场发现被盗铝矿石,随后报警。经鉴定,被盗铝矿石价值28741.5元。

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段某甲3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平某某、马某某、徐某某、段某乙等人的证言;4.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伟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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