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乡xx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伙同陈某某、曹某某、田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民权县顺河乡、褚庙乡、林七乡及山东省曹县邵庄乡、郑庄乡等地,多次盗窃电瓶价值176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多次销赃得款7800多元,由被告人分掉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及同案陈某某等人供述;失主谢某某等人陈述;现场勘验材料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王某某手机微信记录、王某某车辆轨迹查询及车辆照片、发还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手续、王某某与郭某某的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物品清单见卷一第7-11页;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 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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