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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懒*”,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住吉水县**镇**村委**自然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路**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胡某某、杨某甲、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商议开设赌场便租下吉水县城**商场后居民楼一店面,后于6月左右开始营业。同年5月,胡某某邀请陈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该赌场;同年8月,杨某甲邀请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加入该赌场。该赌场胡某某占30%股份,陈某某占15%股份,其余四人各占13%股份,剩余3%股份作为日常开销。各股东按照所占股份分配抽头渔利。胡某某负责关系协调、分配营利;陈某某负责安排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看场子、抽水等;王某某、郭某某等四位股东负责赌场内杂事,并在无人参赌时,负责开庄、坐向以吸引赌徒参赌。该赌场以“滚轮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主要开300-1000元的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参赌人数每日高达20-30余人。在赌场开业后,先后有李某某、杨某乙、向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赌场看场子,每天领取200元左右工资。2018年11月22日下午8时许,周某某等股东组织20余名赌客在该赌场进行赌博时,被吉水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抓获相关人员8人,查获赌资14105元人民币,用来赌博的麻将牌20张。截止案发,该赌场抽头渔利达30万元左右。王某某、郭某某入股后,该赌场抽头渔利达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伙同胡某某、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玖生

检察官助理 江花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0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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