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拍某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9********,维吾尔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霍城县***镇**村*街**路**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拍某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8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拍某某·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自称艾某某某的男子,该男子提出以支付提成作为报酬,让拍某某·某某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周转资金。拍某某·某某与同学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后表示同意,双方约定按进账资金的1%至1.5%提成计酬。后拍某某·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办理了大量银行卡。该男子多次将巨额资金打入拍某某·某某、王某某上述账户内后,二人帮助该男子将相关资金通过取现后直接交付或存入指定账户、支付宝扫码支付等方式予以转移。其间,因资金进账频繁且金额巨大,部分银行账户还被冻结,该男子还授意二人注销部分银行账户,拍某某·某某、王某某怀疑相关款项系该男子非法所得,但因高利诱惑,二人仍继续帮该男子转移资金。直至2019年10月,拍某某·某某与王某某帮助该男子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21.855505万元(以下币种同)。后经查实,上述款项系被害人姜某某、黎某某、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周某某、蔺某某、鹿某某、唐某、莫某某、孟某某等人因被他人电讯网络诈骗,分别被骗后转入拍某某·某某、王某某上述相关银行账户的款项。通过帮助该男子转移资金,拍某某·某某、王某某二人从中获利2万余元,并予以均分。2020年1月7日,拍某某·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4.鉴定意见:安公司鉴(电子)字[2020]0012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拍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拍某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共计121.8555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拍某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杨 阳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拍某某·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壹张,优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