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1072*****,蒙古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兴骏景园********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7日下午,乔**(另案处理)、乔**兄弟二人因宅基地出路问题与乔**家发生冲突,2010年5月8日上午乔**纠集被告人王*及王*、曹*、靳**、仵*、刘*、易**、乔**、李**、张*(九人另案处理)等人闯入乔**家将乔**强行捞出并进行殴打,乔**家人乔**、乔**、申**、边**上前劝阻时均被殴打。经法医鉴定,乔**伤情构成轻伤,乔**、乔**、申**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拒不否认,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