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AS***的小型轿车,沿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行驶至枣矿集团枣庄医院门口处,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00.1mg/100ml。2020年2月27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某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传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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