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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汽修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闽C*****号小型客车,沿六安市裕安区**镇**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刮撞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致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6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苍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54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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