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XX2619XX0XXXX0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美团外卖XX站送餐员,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住XX市XX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9时45分,被告人王X在送外卖途中,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XX市XX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X门前非机动车道路段时,遇被害人韩X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XX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韩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韩XX的伤情损害鉴定,意见为:韩XX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10月19日王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0日,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王X对韩XX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驾驶机动车应悬挂机动车号牌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韩XX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X交通肇事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磊
附:
1.被告人现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2页。
XX.《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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