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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双、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2000********,景颇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怀孕,于2019年11月1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双,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0********,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双、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彭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双与婚姻介绍人联系安排,与安徽籍男子廖某某相亲认识,相亲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隐瞒其家庭真实情况,由被告人王某双假扮其小姨,向被害人廖某某索要18万元人民币的彩礼,举办婚礼时被害人廖某某父亲又给被告人彭某某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结婚首饰。被告人彭某某获取18万彩礼后,彩礼交由王某双代为保管,并从彩礼中给予王某双好处费2.6万元。2018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告知被害人廖某某及其家属的情况下离开安徽回到陇川,将自己所获彩礼挥霍。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到陇川县公安局陇把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双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赔涉案款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王某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王某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陇川县**镇**组;被告人王某双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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