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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KTV上班期间,在KTV门口用捡到的电动车钥匙将停放在KTV门旁的黑色直把“金炫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藏匿在其居住的位于办事处小区的地下室内,占为已有。经商丘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指认照片;

2.书证: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人口信息表、伊某某购车信息复印件、谅解书,残疾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被害人“金炫豹”牌两轮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认罪悔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学军

     麻松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害人被盗电动车已返还。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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