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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玉某某诈骗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玉***,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4******2512,维吾尔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住新疆巩留县**镇**村双桥路4巷7号,2015年03月14日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伊宁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伊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玉**,听取了被告人玉**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玉**2016年05月16日给艾合买提江·买买提办理驾驶证为理由骗取艾**2500元。(损失未挽回)

2.犯罪嫌疑人玉**2016年05月16日给哈力木拉提·买合苏木办理驾驶证为理由骗取哈**2500元。(损失未挽回)

3.犯罪嫌疑人玉**2016年05月16日给阿**办理驾驶证为理由骗取阿**2500元。(损失未挽回)

4.犯罪嫌疑人玉**2016年06月16日给木**办理驾驶证为理由骗取木**6500元。(损失未挽回)

5.犯罪嫌疑人玉**2017年06月23日给伊**办理驾驶证为理由骗取伊**3000元。(损失未挽回)

6.犯罪嫌疑人玉**2019年06月22日给派**办信用卡为理由骗取派**4238元。(损失未挽回)

7.犯罪嫌疑人玉**2019年9月初冒充为伊宁市公安局民警骗苏**,帮苏**把她的丈夫木**从公安局拿出来为理由骗取13000元。过几天苏**得知自己丈夫因**案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让玉**还钱,后玉**给苏**还3000元。(10000元损失未挽回)。

8.犯罪嫌疑人玉**2019年11月17日用自己的微信,冒充为自己的兄弟,给哈**发微信称:“玉**被公安局抓获,现在需要20万元才能把玉**从公安局拿出来”为理由骗取哈**5000元。(损失未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受害人陈述:

3.伊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2019{**}号电子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玉**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米兰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现羁押于伊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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