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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83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牟某某在其驾驶的辽B*****号牌白色箱货车内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牟某某在其驾驶的辽B*****号牌白色箱货车内容留张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2月8日, 被告人牟某某在其驾驶的辽B*****号牌白色箱货车内和其居住的大连长兴岛**商场附近公建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牟某某指认涉案车辆的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牟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妮
代理检察员:  赵迪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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