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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29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81********,东乡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刘麟,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9)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巨山路北口时将车辆停至行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当日5时20分许,民警经过上述地点时发现异常并上前查看情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牟某某因操作失误与民警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牟某某负全部责任。当日7时1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牟某某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1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牟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赔偿事故相对方人民币六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甄某某、陈某某、某某某证言;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峥
代理检察员:  魏伟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提押证一份;

3.侦查卷宗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电话:139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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