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1时许至2020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先后窜至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庙、**村**庙、**村**堂内,利用事先存放于庙内的竹棍、铁丝等工具,对庙内的功德箱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牛某某从**村**庙功德箱内窃得805元,从**村**庙功德箱内窃得200元,因**村**堂功德箱内没有钱未能得逞。
另查明,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牛某某因盗窃新乡市卫滨区**乡**营**寺**殿内的功德箱,于2018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村出村登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村**庙监控视频、**村、**村路面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5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红艳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叁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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