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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庐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甲与其妻朱某某在庐江县**镇**路**号安徽**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门卫室因婚姻矛盾发生争吵。争执中,被告人熊某甲产生杀死朱某某后自杀念头,遂持菜刀割朱某某脖子一刀,被他人将刀夺下。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熊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民事调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王某某、熊某乙、熊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摄影、照片、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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