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某等二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男性,1967年6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外纳村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xx,男性,1987年10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 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外纳村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熊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熊xx、熊**因琐事在罗平县罗雄街道xxxxxxxxxxxxx处找到张xx,便分别用拳头、烟筒对张xx进行殴打,致张xx受伤。经鉴定张xx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5.鉴定意见;6. 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熊**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xx、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熊xx、熊**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艳芬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xx、熊**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xxxxxxxx、13xxxxxxxx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