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与梁某某、韦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一同驾驶摩托车到河南省唐河县黑龙镇,用撬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大货车驾驶室内,将被害人某甲车辆驾驶室内现金4000余元、被害人张某乙驾驶室内现金5000余元盗走。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判决书,抓获经过,监控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同案犯梁某某、韦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 芳
夏布云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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