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湖北省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做光纤安装工作,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间,被告人熊某甲在阳江市江城区安装光缆时发现在阳江市江城区中洲奥园对面六婶休闲园附近路某某放着光缆。为图财,2018年8月7日,被告人熊某甲在电话与熊某乙(已起诉,另案处理)商议到上述地点盗窃该光缆,熊某乙同意。2018年8月8日,熊某乙从广州市花都区雇请一名司机驾驶一辆蓝色厢式货车(车牌号:粤AF8****)于当天13时某某到达阳江市与熊某甲汇合。被告人熊某甲即带熊某乙及司机驾车到阳江市江城区中洲奥园对面六婶休闲园附近,三人下车将被告人林某甲全、林某乙昌某某放在路边的两盘光缆(其中一盘某某144芯,一盘某某48芯)搬上车运走。后熊某乙将盗得的光缆运回广州市花都区卖给一安装光纤的工程公司,得赃款17000多元,扣除车费1700元某甲,熊某乙通过微信转帐7000多元给熊某甲。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光缆价格认定为48321元。
2019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英德市城西高塘村小区路边抓获被告人熊某甲。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熊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乙昌、林某甲全人民币48621元某乙取得林某乙昌、林某甲全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熊某甲的某某与辩解等;5.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结论;7.视频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 随案移送光碟1张。
4. 随案移送《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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