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下班回到其繁昌县繁阳镇金峨安置小区2栋的家中,发现楼下停放一辆钥匙未拔的电动车,遂产生将此电动车占为己有的念头。后熊某某骑该电动车到繁阳镇金桥三区办事,事情办完后,熊某某将该电动车藏匿在金峨安置小区2栋一楼空置房间内。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准备取车时被被害人宋某某发现并报警。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678元。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繁昌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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