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特区**乡**村**组。2020年1月5日因盗窃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3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与熊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决)共谋实施盗窃,三人遂驾车从六枝特区窜至安顺市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熊某、王某某窜至安顺市西某某**路路口时,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从被害人右侧衣服口袋内扒窃得一部价值人民币1037元的红色华为nova3i手机。随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手机销赃,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
2020年5月22日,王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5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2月12日12时53分,公安人员在贵州省**站进站口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熊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熊某某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熊某某、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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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刘芸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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