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2016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朋友李某某、钟某某到樟树市银河国际酒店准备开房,考虑到自己曾因吸毒被处罚,被告人熊某某便通过微信将房费转给钟某某,借用钟某某的美团账号预订了一间房间,并使用钟某某的身份证进行入住登记。当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其所开的1512号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3时许,吸毒人员杨某甲也来到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9月8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将1512号房间更换为1513号房间,并打电话叫杨某乙到其房间内与熊某某、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9月8日晚上,吸毒人员向某某来到1513号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9日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在银河国际酒店1513号房间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订房记录、宾客账单及入住登记记录、小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2.证人李某某、向某某、杨某甲、徐某某、钟某某、陈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清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