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87********,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焉耆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新M-56***号小型轿车在焉耆县七个星镇鑫源饭店前路段处倒车时,被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朝宏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于焉耆县;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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