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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熊**,又名熊**1,男性,1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6*********,布依族,初识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鲁布革乡舌坡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8日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熊**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云DU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平县鲁布革乡大坡村委会******时,鲁布革派出所执勤民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摩托车驾驶人熊**身上有酒味,执勤民警对熊**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熊**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带熊**到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熊**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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